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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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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8-07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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