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0)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11)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
|